薛懿郎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13101202310723992
13916865524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18层、24层
薛懿郎,上海债务清欠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易小易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人独资有限公司本质上来说还是有限公司,跟独资企业具有质的不同,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但是一人独资有限公司不是如此。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债务怎么清偿。
一、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债务怎么清偿
一人有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通常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经营风险较小。但是,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第64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二、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这是在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本质区别。
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
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三、一人独资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由投资人自行申报投资数额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投资人的出资方式不同根据《公司法》第2章第1节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没有作任何限制。
法定登记手续不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其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其中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及经营范围。一人有限公司领取的是公司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领取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综上,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债务应该由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债务怎么清偿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公司注销了债务怎么办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下偿还方法不同,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六种情况。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这里的连带清偿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
4、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5、名为有限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
6、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